解析: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原先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明的增值税金额,都将视为进项税额,并可根据相关政策准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具体而言,若相关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新购置且在其会计制度上以固定资产方式核算的不动产,或是在此日期之后新建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那么这些进项税额需要自购买之日开始,分成两年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其中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而第二年则为剩余的百分之四十。
对于融资租赁方所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构筑物等,这类进项税额并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此外,那些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机动车辆、游艇及轿车(均需缴纳消费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样能够得到允许并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而对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个人采购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若按照法定要求需要代收代缴增值税,则其获得的由税务机构或增值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开具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亦可作为进项税额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然而,所有企业均需注意,若以上所需签字盖章的证明资料不全,则对应进项税额将无法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法律依据: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