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那些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罪犯,应当依法附加剥夺其行使政治权利的资格;
然而,对于那些明知故犯地故意杀害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纵火、进行爆炸活动、投放有毒物质以及实施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戒措施。
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重罪分子,必须彻底剥夺其继续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即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当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