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规定,不可采用协议管辖的方式进行审理。
仅有合同之争或财产权益纠纷等可通过协议方式来制定受诉法院,然而离婚案所蕴含的人身关系问题使得其不适用于协议管辖原则。
故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应交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同时,若其中一方配偶离家已远超过一年时间,另外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有权由原告本来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倘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其中任何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被告目前长期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如被告无长期居住地,也可选自原告诉告之时正在暂居的地区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然而,对于当事人在解除了婚姻关系后所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则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来约定管辖事宜。
所谓协议管辖,也被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之争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相关事件前或后,以书面形式确立的用以解决他们之间纠纷问题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