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搜查的法定职权及相关规定:
1.搜查行动仅得由依据法律享有侦查权力的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执行,严禁任意机关、单位以及私人对公民人身及住所实施搜查行为。
2.任何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根据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提供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或者无罪的实物证据、文字记录、声像材料等证据。
3.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者展示搜查许可证。
4.在进行搜查时,应有被搜查者本人及其亲属、邻里或者其他见证人为现场见证人。
5.对于女性的搜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搜查过程中,不可无故损害被搜查者的财产利益。
搜查中所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应予严格保密。
6.搜查结果应当详细记入笔录,并经搜查人员及被搜查者,或其亲属、邻里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