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讲,银行并不赞同在尚未偿还完贷款的房产上再增设所有权人姓名,这主要乃是出于谨慎管理风险的考量因素。
由于在负债尚未完全解除的状况下进行此类操作,实际上等同于变更了借款方的身份,从而也使得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对于银行而言,这种情况无疑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潜在风险隐患。
假若未来两位借款人之间发生任何纷争或纠纷,便极易引发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