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庭审中对方声称纯粹虚假之语的说辞,应对策略如下:
1.自我方而言,可运用确凿证以证实对方所言为虚,此种情况下,对手之言词将难以对司法程序产生影响;
2.任何诉讼当事人均需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其主张,证明应于庭上展示,各方亦应进行交叉询问及质疑;
3.若您持有证据能够表明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或未经授权获得,则可提出上诉乃至申请再审等程序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