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被依法宣告确定的案件,理论上仍存在被重新启动调查的可能性。
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的院长在其所服务的法庭内就已经形成法律效力且确定不变的判决和裁定方面,倘若发现其中包含了在事实认定层面或在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失误、差错等问题,则必须按照应有的程序将此情况上报并交由最高层级的审判委员会进行相应的处置与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