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便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具备支付能力却无理规避履行法定义务且在法院已经宣布裁定后仍然不予落实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现象并进入被执行人名单进行警示曝光。
然而,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支付规定通常以子女年满18岁作为终止支付的依据;而对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岁、且其父母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从而能保证基本当地生活水平的情况下,亦可暂停支付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