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同居关系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和规范。
具体而言,同居期间的个人所得物质财富仍然被视作该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其次,法律并未对同居关系赋予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
最后,关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资产,在结束同居关系之时,当事人既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合理分割,也有权向法庭上诉寻求司法裁决与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