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均需经历挂牌公示阶段,该阶段的持续时间规定为最长20个自然日。
具体而言,第17条规定了产权转让方应严格设定产权转让公告的公布期限。
首次信息公告的时长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且其起始日须追溯至省级或以上级别的报刊首次发布该信息之际;第18条规定了信息公告期间的计算方式,即根据工作日进行计算,如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此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当日。
而第19、20两条则分别规定了信息公告期间和延长公告期限的相关事项。
前一条要求在公告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已公布的产权转让公告的任何信息,如同米勒公司。
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公告内容,则必须经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然后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同时重新开始计算公告期。
后一条规定,若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能成功征集到符合场外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又无需对公告内容做出改变,则转让方可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的期限最少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但如果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示延长信息公告期限,那么信息公告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