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婚前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换句话说,此类债务仅仅因个人行为而生成的话,那么理应归属于相应的责任人,除非已婚配偶在后来对此债务表示同意与承认,抑或是在该笔债务产生时,双方展现出了共同的意图和意向,在此种情况下方可将其视作夫妇间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