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未成年人身故涉及到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问题,我们可以按照如下标准来进行划分:
首先,若能证实未成年人并无过失行为,那么,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交通意外便理应由机动车方负全责。
其次,如若证据显示,肇事未成年人确实有不当行为,此时,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过失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再者,若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机动车并无任何过失,那么,机动车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额度将不得高于总损失额的百分之十;余下的赔偿责任部分,则应当由肇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最后,如能确定为未成年人故意冲撞机动车引发事故,那么,机动车免除所有责任,事故产生的所有后果均应由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