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士,倘若未受到针对其财产权益的任何限制,则仍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然而,如失信被执行人遭法院实施了限制消费的措施,那么他们便不得进行一些诸如并非日常生活或职业所需的奢侈性高消费活动。
在此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限制消费的范畴之内。
但是,如果该房产已经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查封,那么就不能再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