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原告知以通知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发起诉讼的法定权限,因此他们有权单独起诉。
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会遵循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原告须为与本案实际密切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实体。
其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起诉的诉讼标的具备紧密且直接的利益关联,亦即,表明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实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其他相关权益直接遭受祸端或者与之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归属争夺。
其次,原告必须明确控告的对象。
此处所言“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投诉时必须明确指明被告究竟为何方神圣,换句话说,即是哪位个体侵犯了其民事权益,又或是哪方与原告存在着民事权益上的纠纷。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只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举出“明确的被告”,无论所列出的被告是否适格,即便是当事人误将他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庭在立案阶段并不对此展开调查,故此,尽管存在控诉错误,但也不会影响到整个诉讼的立案成立。
再者,原告的主张必须明确措辞,即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详实的事实以及合理解释。
在起诉书中,原告应清晰明了地阐述其期望人民法院裁定或保障何种民事权益,其特定要求以及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举例而言,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某项权利、支付某种款项、反驳某种观点、确认某种状况等等应有条理分明,表达清晰,以保证不能存在含糊不清之处。
同时,无论何时,原告都必须详细描述“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从何而来的支持诉讼请求的原因。
法律规定原告需提供事实与理由,这就促使原告详细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生成、演变、转变乃至消亡的各个环节,以及原告的观点、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性证据。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立案审查阶时需就案件的理据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做出证明。
最后,原告应当确保其事项完全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且受理该案的法院拥有相应的管辖权。
如前所述,原告的投诉案件应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即应由人民法院主事,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裁决此独立案件的权力。
此外,接到诉状的法定机关只有在认为自己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才能够正式开始处理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