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的重要信息:
首先,受惠群体为深圳市户籍或在深圳市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
具体来说,这种轻度精神障碍涵盖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由癫痫引发的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继发性的精神障碍这六大类型;
其次,对于这些患者由谁来负责监护的问题,监管方法有所不同,形成了两种情况:
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只需要制定一位正式监护人即可;
然而对于那些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的患者,应有一名正式监护人以及两名辅助监护人员为其提供监护服务。
关于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这些监护人必须在患者生活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经过社区和街道的仔细审查后完成;
最后,关于补偿的金额和分配方式,本文件也有明确的指导,例如对于病情较为稳定的NI患者,他们的监护人每年可以得到两千元人民币的补偿款;而对于显示出高风险状态的患者,他们的监护人将可以得到每年五千元人民币的补偿费,同时还能获得总共两千元人民币的辅助监护人员的补贴;而这些款项最终都将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和统筹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