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问题是由申请人自己引起的,那么申请人就需要依照上述列出的各个条件进行改正和完善之后,再重新提出办理申请;
其次,若问题源于申请书提交后的管理或处理过程中的抽样误差或者工作失误等,即与民政局本身无关的原因,申请人可以向该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诉;或者是在收到民政局无法为其补发结婚证书的正式通知后的60天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所在城市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社会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进一步来说,若对行政复议给出的答复仍然不够满意,那么申请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地市级别或者省会城市级别的人民政府依法寻求行政诉讼的途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