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机关在经过深入细致地对案件各项证据材料展开全面详尽的审查之后,若发现所搜集到的证据并不充足,可能存在遗漏重要罪行的情况,或是发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情形,此时检察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将此案退回到负责此案的公安机关手中,并向他们发出补查的严格指示,以期通过补充侦查能够完整呈现出案件的真实面貌。
然而,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此类案件,实行补充侦查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而针对那些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检察院不仅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以便他们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同时,他们也可以自行对此事进行必要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