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当涉及到的售卖假货金额超过五万元时,即可被视为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并启动调查程序进行立案。
此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涵盖了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所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而这些行为的销售金额若达到五万元以上,便可被认定为构成此项罪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