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申请人希望享有优先权待遇,则应于提交申请之时提交书面声明,明确阐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以及受理该申请的所在国家。
倘若在先申请属于地区性申请或国际申请范畴,那么在声明中还需注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政府间组织的具体名称。
对于申请外国优先权的情况,申请人须向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构提交已被其认可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对于申请本国优先权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提交由专利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若在提交申请时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未能提交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则将被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