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务关系,毋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未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务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在任何时候结束雇佣关系,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解除劳务关系之时,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双倍工资。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这笔款项,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对于已建立劳务关系却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定。
若在合同文本发布之前,双方已开始履行劳务义务,则自实际工作之日起,劳务关系即正式成立。
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劳动关系涵盖了两种不同的形态——劳动合同关系以及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