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随意摘下眼镜后却未妥善保管以致遗失的情况下,如若未能及时向路过者发出警示信号以提醒地上放置着眼镜,当路人在无意间踩踏或毁损眼镜时,便极易产生关于赔偿责任的纷争。
然而,在这样的情境中,究竟应由哪方承担眼镜损毁的经济责任呢?这须视乎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而定。
对于眼镜因意外跌落地面并遭他人无意踩踏导致损毁的损失应由何方支付赔偿金,可按照如下几种状况分析并确定明确的赔偿事宜:
首要的可能性是,假如这位路过的行人仅仅只是路过此地,并未存心践踏眼镜,那他便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过错,因此无法判定他具有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假如没有过错的证据,那么要求赔偿损失自然也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如果眼镜的失落源于所有人自身的疏忽,例如未妥善妥帖地进行保管等,那么将有可能被认为眼镜的主人具有重大过失,这种情形下,该人便不得不独自承受眼镜的损失。
再进一步而言,倘若双方均无任何过错,例如眼镜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的突然坠落,之后被他人不慎踩踏,那么鉴于双方共同的无辜性,可能就需要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赔偿,换言之,双方都有义务对损失进行承担。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眼镜遭到第三方恶意丢掷于地,在此类险恶行为中,负有恶意之责的人需全额承担眼镜的全部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