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商标遭遇异议事件后,其正当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商标局将负责听取异议方与被异议方就事实问题和法定理由阐述各自的观点及论据,并对相应的证据材料展开详细的审查确认工作。
商标局将会在自标定公示期结束之日起计算,给予十二个月的时间,以做出关于是否准予商标注册的最终决策。
决策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异议方及被异议方。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这个期限亦可延展至六个月。
若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则会向该商标的拥有者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且同时将该决定予以公示。
然而,若异议方对商标局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诉,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该已注册商标为无效。
如果商标局决定不授予注册权,那么被异议方则有权在收到函件通知的第十五日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接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九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同样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双方。
如遇特殊情况,此复审期亦可延长至三个月。
若有关各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持异议,他们还享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其有权勒令侵权行为主体立即停手,并采取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严肃打击,对于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侵权责任,进行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