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非营业性车辆被用作运营车辆并引发交通肇事,而保险公司已按照相应条款履行了理赔职责,请问在此前提下,我们能否以实施欺诈为由对其提起诉讼呢?
首先,为了明确问题的实质,我们必须先探讨营运车辆是否遵循规定投保了车损险及商业险等相关险种。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保险公司自然会依照保险条约进行合理的赔偿处理。
然而,若该车辆违背原定用途,擅自用作营业车辆,则往往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
鉴于这一点,在特定场合中,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实施了理赔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反之,若保险公司未曾提供理赔或予以拒绝,此时我们便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