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尚未结束社区戒毒阶段时,一般的情况下,社区戒毒人员将无法申请出国。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居民在特殊条件下会被禁止离境,而这些特殊条件包挟了以下几种情况:
正在承担判刑处罚的人员、存在尚未解决的民商事纠纷的人员或是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禁止社区戒毒人员申领或是持有的出国(境)许可证,但是在社区戒毒的过程中,由于社区需要对戒毒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及协助,因此一般不鼓励甚至拒绝此类的出行计划。
除非在社区戒毒即将结束之际,已经成功办理好出国签证后,才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自由。
以上即是与此相关的法定规定,若您在此方面遭遇困惑或希望获得更为深入的专业意见,敬请寻求法律顾问的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戒毒条例》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