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欲将孤儿或弃婴转入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申请人需提交必要的申请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证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如下各项:
首先,应具备两名或以上见证人针对弃婴捡拾地点、性别、月龄、健康状况、外貌特征与衣着等方面提供的明确证实;
其次,应当提供来自当地公安机关开具且已核实,显示无法寻找到弃婴父母或家庭地址、且经办警察签字确认的证明文书;
此外,还需要提供弃婴案件见证人本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残疾儿童,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开具的残疾状况书面证明,并且该证明书中应附加残疾儿童本人的照片;
最后,在涉及孤儿事务时,必须持有孤儿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所开具的其父母死亡确认证明,另外,孤儿父母生前所属单位或者是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也需出具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相关证明,同时,孤儿的法定监护人单位也需出示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正式文件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