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工伤方面的待遇问题:
1.医疗费:
原则上,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药品费用都应该由雇佣单位负担完全或者是由个人承担部分,如若存在任何保险的话(尤其是工伤保险),那么这些费用将得到社会保障基金的适当补偿,倘若缺乏保险的话,就理应由雇佣单位负责支出,然而需注意的是,自费药是不应包括在内的;
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
在这一期间内,工资应按照原有的薪酬标准进行发放,具体停工留薪的期限则根据《停工留薪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限制和核定,如果需要延长这一期限,当事人必须向工伤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按延长处理;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的标准来计算,即大约每餐约30元;
4.营养费:
必须先取得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且需要经过工伤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
5.护理费:
经过最终鉴定被评为1至4级的人员,在有关伤残鉴定期限认定结果书中有明确提及需要提供护理服务的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应的护理等级支付护理费。
如果没有在该文件中列出护理要求,那么在仲裁环节基本不会得到支持,而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时则可能会获得认可;
6.第二次手术费用:
以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开出的正式收据为参考依据,支付责任与前述1相似;
7.假肢及矫形器:
对于此类装置,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寻求协助,由医院开具安装建议之后,凭此意见或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安装。
如果未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这笔费用就应当由雇主自行承担,此外,所花费的金额还需要提供正式发票作为凭证;
8.交通费:
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不受保护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