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之利息计算问题,共有两种法定的模式可供当事人彼此协商后予以选用。
首先,为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的计算方法;
其次,则采用按计息公式逐笔结算利息的策略。
然而,无论双方最终选定哪种计算方式,其所得出的利息范围均不得超越合同订立当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上限。
且须特别注意,这类利息支付标准及方式必须在借款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否则将会被视为无偿借款。
即便在其后因故通过法院诉诸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亦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