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冷静期已达30天之时,请务必遵照规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自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您们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为限,若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无意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皆可依据法规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自期限期满且已过30日后,双方必须亲自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接受离婚登记程序的处理;待双方成功取得离婚证书之后,合法的婚姻关系便被依法宣告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