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明确规范以及数额,均依照由各省市县级政府依法核准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相应标准与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以下几点得到了充分考虑:
第一,土地被正式征收之前三个自然年度的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统计部门严格审查并确认的最基础统计年报为主轴,同时也参考了物价部门认可的价格体系作为参照。
第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其权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经物价部门审核认可的单价等因素。
除此之外,依据相关规定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若仍无法确保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可以酌情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支出。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政府在公民土地权益的维护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有征地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补偿制度进行,给予被征收者公正、公平的合理赔偿,遵循“先赔偿,后征收”的原则。
凡有违背这一基本准则的征收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征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