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未经婚姻登记便生育子女并将其送予他人是不合规和不合法的。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如父母因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或丧失亲生父母而无法对其进行抚养的孤儿,以及难以寻找到生父母线索的未成年人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未成年人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被他人依法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