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综述如下,房地产管理部门乃是履行出租屋(场地)防火安全管理责任的核心环节。
在展开租赁活动之际,应当严格依照上文所述之规定执行,结合承租方所申请使用的住房(场地)功能特性,务必确保出租屋能达到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如有必要,还须通过消防安全验收程序方可达成合法合规。
二、依据第61号法令之明确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务必要明确出租方及承租方各自应对的消防安全责任,涵盖但不仅限于灭火器材的配置、老化线路的定期更换等事宜,其间亦需同承租方签订相关的安全协议,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造册登记,随后向安全保卫部门呈报备案。
三、若承租方因实际需求而决定变更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者增加设备负荷以及对电路、房体构成进行翻新改造,必须在此之前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在此基础上,确保出租屋(场地)经过用途变更之后,原先具备的消防安全性能仍然得以保留且达标。
四、禁止将房屋(场地)擅自租予没有合法有效证件以及生产、储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承租人,以避免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
五、如经发现承租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被怀疑有此类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阻止,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保卫部门及时报告,并全力协助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对出租屋(场地)持续实施安全检查,及时发掘及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为保障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不懈努力。
七、当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时,应立即前往安全保卫部门进行注销手续办理,严禁出现假借他人姓名顶替出租或者擅自转租现象。
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