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人体伤害,在同等过错情况下的赔偿事宜如下:
首先,若双方均已配备相应的保险措施,则应各自利用所购保险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其次,若保险权益所能覆盖赔偿款项有所不足,那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需承担对方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补充;
最后,如果一方未能购置保险或者双方都缺乏保险保障,则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自行负担对方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