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招嫖遭遇到诈骗事件,若当事人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无需承受刑责的。
在此种状况中,受害人自己虽然有潜在的嫖娼意愿,却由于各种非个人意愿的因素导致未能实现嫖娼。
在这种状况下,他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的追究,然而并非刑事责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旦就嫖资达成共识,即便最终并未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或者已发生性关系但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嫖资,这也都被法律视为“嫖娼”行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