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务必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基础物品的条件之下,公积金具备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的可能性。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审判机关可对被执行人任一项私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按照国务院制定颁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无论是由个人自行缴纳或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皆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其中,职工自行缴存及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均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财富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