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明文规定,凡参与强制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当他们达到既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整个参保过程中累积交付的费用已经达到了国家所定的标准之后,便可在结束工作生涯之后停止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而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享受到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然而若在整个参保期间并没有满足国家设定的标准,那么,该人士只需要继续缴纳直至国家规定的年限即可。
值得强调的是,这和我们通常理解的养老保险有所区别,社会公共基础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之际务必缴满男性25-30年或者女性20-25年(具体情况视地域发展状况而定)的保险期,这样才能确保其在退休后还能继续享受社会公共基础医疗保险带来的益处。
然而,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依然无法满足上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则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可以选择在退休前一次性补足所缺席的医疗保险期限的款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