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监外执行一年作为犯罪记录的附加项时,首先让我们明确了解一下监外执行的定义及其运作方式。
监外执行是一项基于特定严格刑法规定的监禁行为变化的刑罚实施制度。
具体而言,罪犯由于特殊的原因,例如患有疾病或者正在生育阶段等,在监禁场所之外执行刑罚的这一步骤。
显然,监外执行仅仅是一种执行的投射形态,其本身并不能被视为犯罪,尤其对于那些在犯罪年龄阶段低于十八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来说。
这些罪犯的犯罪记录将被谨慎地封锁起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无法重新融入社会,而是经过严格的机关审批程序和规定,司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对这些记录进行必需的查询.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缓刑和监外执行之间的异同点。
首先从本质上来看,缓刑是在预定的考察期内暂停刑罚的执行,而非完全法定的执行路径,而监外执行则依然是原来的刑罚执行路径,只不过执行场所发生了改变。
其次,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而监外执行则可以智能化应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罪犯群体。
再者,缓刑实行的前提是罪犯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伤害,而监外执行则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定不宜收监执行情形进行。
换句话说,必须要有重大疾病需要妥善保外就医,或者孕育子女或哺乳期的母亲才符合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
最后,缓刑是法庭在宣判的同时宣告,并确定一定的考察期,而监外执行则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同步实施,但没有所谓的考验期,只要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在刑期未满的情况下,照样需要被重新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