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保卡不能供他人出示收费证明。
第一点,医保卡乃是参加各类险种的人员应当享受到的医疗保障权利的证明文件之一,其使用权以及管理权应该由参保人本人独自拥有与行使。
第二方面,若卡内有(个人账户)出现余额情况时,也仅能在投保区域范围内的指定医保诊所接受治疗并用于承担自己需支付的部分相关费用。
第三方面,倘若将不是自身所有的医保卡用于诊疗活动,这就构成了欺诈和虚报获取社会保险利益的违法行为,社保机构有权依法对非法使用者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出借者采取暂停医保卡报销权益的行政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