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报私仇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若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报复行为,恐将涉嫌滥用职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过职权范畴,非法决断或处置不属于其权力范围之内的事务,或是曲解规章制度进行公务运作,从而致使公共财物,乃至国家及民众利益重大损失。
如若单位主管人员对坚守职责的会计工作者横加打击报复,比如降职、免职等措施,就有可能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正因为如此,如果公报私仇的行径并未牵涉滥用职权或蓄意违背职责,那么单一的公报私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犯罪。
然而,倘若涉及以上所述情况,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