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未成年罪犯,依照我国《刑法》之明文规定,其应于特定的少年犯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矫治所中执行相应刑罚。
面对此类少年犯际遇之特殊性,我国法律自当赋予其适当的法律救助。
具体而言,首先便是要求裁判机关在量刑时予以适度从轻或减轻。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少年法庭亦须依据教育、感化与拯救的方针实施庭审,务必坚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妥善应对未成年罪犯的审判执行问题,我国设立了专门的场所进行关护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