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公司成功注册之后,其注册资本是不允许随意进行转出操作的;且任何行为被视为抽逃资金的都属于违法范畴。
2.若在公司验资成立的后期,公司股东并未发生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与其正当的行动目的,如合法的借贷关系、劳动关系,或只是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需求等情况,但其却仅将企业设立之初的出资总额在设立完成后私自调拨、挪做他用甚至非法占用的,这样的做法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