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规定如下:
首先,若是犯罪行为人实施了以信用卡作为诈骗工具,并且所实际骗取到的资金或财物的价值介于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那么相关部门应将其视为情节比较轻微的状况,予以酌情适度惩罚;其次,倘若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达到或超过了五万元但又未超出五十万元这个范畴,则需要被判定为严重的那一类犯罪情形;最后,若犯罪人最终盗用或者占有他人信用卡内高达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应当被认定为是性质极其恶劣而数额极端庞大的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