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尚未明确显现之际,当事人有权选择结束当前这段聘任关系。
然而,须待劳动关系正式解冻,当事人方可行使权利请求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需要伤残鉴定与辞去现有职务两者毫无牵连。
若当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且达成共识,则可以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工人发生伤害事故并经权威认定为因工受伤之后,紧随而来的便是评定伤残等级,即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第一次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
在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因工伤治疗而导致身体遭受创伤,经过适当时间的恢复期后,仍旧存在残疾现象或者影响到劳动能力的状况,应当予以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于海门地区,无论是雇主还是个体劳动者都必须向所在的区域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
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在60日之内作出具体的鉴定结论,如其必要性凸显,劳动能力鉴定期限亦可延长至30日。
其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倘若对于区域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感到异议,他们有权利在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更高级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起重新鉴定申请。
在此等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将作为最终结论。
最后,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正式出具之日起一年以内,若是工伤员工本人抑或是其直系血亲所在的单位,认为伤残状况发生了任何变化,皆可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对原先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会对工伤员工所享有的福利补偿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论是用人单位方还是劳动方面,都应该严守首次鉴定及再次鉴定的相关时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