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女方仍处于哺乳期间内,倘若男方试图通过诉讼方式来达成离婚以及索取子女抚养权的诉求,依据法律规定,这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准许和认可。
然而,如果男女双方能够就不满两周岁子女的直接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且这种安排不会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任何负面影响,或者子女的实际情况确实不适合随同母亲共同生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男方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