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欠款方所拥有的耕地,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人民法院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过程中,只需经过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达成一致性意见,便可依据此意见并结合剩余裁定来进行相应处理。一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就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若有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针对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所做出的判决,属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有任何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应尽的义务。
然而,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在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1年之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