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事主体希望恢复执行已申请的案件,应将恢复执行申请书提交至司法机构,具体而言即是递交至法院的执行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之一存在时,司法机关有权裁定暂停执行相关程序:
(1)申请人表示愿意延长执行期限的;
(2)案外第三方对执行标的物持有确凿证据并提出异议的;
(3)作为案件的某一方当事人已去世,需等待其继承人继承相应权益或承担相应责任的;
(4)作为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解散,但尚未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的;以及(5)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其他特殊情况。当上述暂停执行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可恢复执行原有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