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护理费用的法定标准如下所示:
1.若在评残认定后被鉴定为需要护理照顾,并且处于完全生活无法自理的状态,则护理费用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所有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予以支付;
2.如果伤者大部分日常生活仍需他人协助完成,其护理费用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所有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得出;
3.对于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护理费用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所有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