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非专利技术投资时,必须要进行评估和验资程序。除了货币之外,股东还可采用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进行货币估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资产来履行出资义务。
然而,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用作出资的财产,则应予以排除在外。
在确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额时,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与定价,对于该等财产的实际价值应当予以详尽地核实确认,确保定价恰如其分,没有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发生。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明确规定,则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