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即是指完全由国家独自出资设立的、且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由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组织。国有全资公司,则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全部股份达百分之百的国有企业(公司形式并不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