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追偿权之争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类型,即在签署了担保合同时,倘若担保方代替违约债务人履行完欠款义务,则他们将获得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合法权益。【关于连带债务人份额的判断及其追偿权问题】在处理连带债务人之间因份额难以确定而引发的纷争时,可以默认为各人拥有相同份额。如果其中某位连带债务人实际上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其原有份额,他便有权针对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他们进行追偿,并且在此过程中,他还能享受到与债权人同等的权利,但必须确保这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也可向该债务人主张。若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尽的分担份额,那么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照比例分摊。【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当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他们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与债权人对债务人同样的权利,但同样要确保这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