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犯人每月能够享有一次会面的机会,但若存在特殊情况则可另行考虑。每次会面的时长大约为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不等。对于一些宽管级别罪犯或者面临特殊状况的罪犯,监狱方面可能会给予额外的关照,适当增加他们的会面次数并延长会面时间。需要进行会面的罪犯,应在每月发放信件之时向监狱提出会面申请,由中队干警随信附上《会见通知书》,而会见对象则需根据规定的日期前往监狱与罪犯见面。在会面对象的选择上,原则上仅限于罪犯的近亲家属及监护人。近亲家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以及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